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0067号
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8063X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1119号13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EDMX2L,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百盛街1号百盛街21-1号(财富中心)商业用房一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