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山蓝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9民初12388号 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8063X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1119号131室(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江山蓝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1DB5U,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环城西路7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蓝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受理。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诉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再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