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众诚悦享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73号 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8063X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二路1119号131室(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众诚悦享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1HCB4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公园A区14幢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众诚悦享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1728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ZJ-20-03-28的《热泵采暖设备购销及劳务安装合同》一份。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因酒吧项目,向原告采购盾安牌中央空调,原告并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32万元,并对设计方案、工程验收、付款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时约定若未经验收调试,被告不得擅自使用,若已经使用的,视同验收合格。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应被告要求,增加二楼办公室和卫生间的新风及排风计款项15000元,配电机房按音控师要求增加3套格力1.5P挂机计款项10800元,屋顶查漏安装人工调试和追加制冷剂计款项12480元。被告的酒吧于2020年年底正常营业,各设备都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按期支付货款。2021年1月底,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1728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热泵采暖设备购销及劳务安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尚欠原告款项117280元属实。原告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众诚悦享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款项117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众诚悦享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众诚悦享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