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2626号 原告: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6058063X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建设二路1119号131室(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 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尚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于2022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久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欠款1万元。 事实和理由:就杭州市萧山区山阴路867号的某餐厅新风设备采购及安装事项,久尚公司(乙方)、**(甲方)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合同编号为ZJ-20-10-22的《新风设备购销及劳务安装合同》一份。上述合同约定总款项为26000元(具体费用构成见新风设备预算报价表),并约定**于合同签定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30%计款7800元,于新风设备调试完成后七个工作日付清余款,同时约定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款项7800元。久尚公司按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案涉新风设备安装工程于2021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此后**仅付款8200元,余款1万元至今未付,经久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 **对久尚公司诉称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认为**仅是公司员工,当初是餐厅老板指派**在合同上签字,且两笔款项是餐厅老板先付给**,**再转付给久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餐厅已转让,但两任老板有争议,**无力偿付。 对**的上述意见,久尚公司回应称,**是餐厅的店长、负责人,案涉合同的签订、催款、付款都是直接联系**,故**应当支付欠款1万元。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新风设备购销及劳务安装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久尚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新风设备并已交付使用,**应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现**尚欠款项1万元,故久尚公司主张**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久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款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免后收取12.50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