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9月2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2003年7月24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安宁市连然小学学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9月1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系***之母。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7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安宁市。 被申请执行人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草铺。 委托代理人***,云南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与***、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27262.00元,案件受理费9499.50元,合计63676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7262.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剩余赔偿款509499.50元,被执行人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制定还款计划,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现本案不能一次性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执字第8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