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1民初13919号 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镇平地哨村6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20年1月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日常维护、汛期维护及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三大块任务中的10个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科目。合同还约定了工期、合同价格、计量与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事宜。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结算审定确认原告清淤工程总价款为12,434,221.55元,日常维修、应急抢修等工程总价款为5,799,304.89元,进行基本维护的费用为5,010,970.48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3,125,581.63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4,923,148.9元,剩余到期应付款项8,202,432.73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支付。特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8,202,432.73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应付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分段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 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在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支付了360,000元,现欠付的金额为7,961,347.96元。对于利息,合同并没有进行相应约定。而且合同约定被告系在结算审核后支付款项,相应工程最终结算审核的时间是2023年7月18日,原告主张利息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当事人质证无异议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一、2020年1月,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编号[2020]年昆排水[施]字第1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列被告为发包人,列原告为承包人,包含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其中合同协议书载有:“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昆明市公共排水设施专业菅养维护单位,现公共排水设施运营范围已涵盖五华、盘龙、西山、官渡、高新区、度假区等6个行政区,范围内市政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含约4345公里的公共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同时需承担六区1300余条市政道路及城市重点区域的安全度汛保障工作。为确保上述设施功能正常发挥,结合设施运营管理、防汛保障等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市场化、工程化的模式实施委托维护。本项目不仅涉及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日常维护服务而且需实施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2.工程地点:昆明市官渡区;3.资金来源:由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按政府规定筹集;4.工程内容:维护范围内的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日常维护服务且需实施的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日常维护、汛期维护及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三大块任务中的10个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科目,即:设施巡查、管渠检查、检查井维护、雨水口维护、市政道路淹积水处置、公共排水案件处理、管渠降水、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管渠应急抢修等。昆明主城老旧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昆明主城排水管网系统清淤除障项目可纳入本维护作业项目(纳入昆明主城老旧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昆明主城排水管网系统清淤除障项目,需单独结算)。为便于工程实施及管理,昆明主城老旧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昆明主城排水管网系统清淤除障项目和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需由发包人作出项目统筹安排,不能擅自实施。二、合同工期:维护服务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其它工期:以具体的任务通知书工期要求为准。三、质量标准:质量符合本合同附件三《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四《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考核评分办法》要求;其它标准执行专用条款相关约定。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仟捌佰叁拾玖万贰仟零肆拾元整(48,392,040.00元)。(注:该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若服务期限结束后,未达到该合同价承包人不能进行索赔;若在服务期限内,超出合同价10%以上的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中:(1)基本维护费综合总价(不含税):人民币(大写)肆佰柒拾万零叁仟玖佰伍拾元整(4,703,950.00元)。基本维护费投标报价涵盖设施巡查、管渠检查、检查井维护、雨水口维护、公共排水案件处理5个科目的全部费用,以及市政道路淹积水处置1个科目的基本人工费用;(2)管渠降水、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管渠应急抢修4个科目,以及市政道路淹积水处置科目中基本维护费以外的人工费用,结算时按中标单价以及经审定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3)为满足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其他工作需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以上10个作业科目之外的作业内容,结算时按中标单价以及经审定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4)挖淤泥、流砂每立方米综合单价(不含税)为:人民币98.22元(玖拾捌元贰角贰分);(5)新增单价:按照经发包人审核后的单价下浮1.91%进行认定;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载有:“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1)日常维护(公共排水案件处理、管线巡查、检查井维护、雨水口维护、市政道路污水冒溢处置、管渠检查)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的基本维护费中,按照每月考核结果随基本维护费一并按月支付;(2)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管渠降水、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管渠应急抢修)及防汛抢险项目(市政道路淹积水处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入结算总价中,按工程结算最终审定金额及每月考核结果支付;(3)需承包人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夜间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围栏设施、设置相关安全警告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并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场内外接口及相关道路的疏导、安全,如发生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及赔偿责任,如因此导致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配合发包人做好负面影响消除工作。13.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注:人工费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在当年不予调整)。工程量的计量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进行计量。日常维护清淤中通风、照明的费用,以及施工用水、电的费用综合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不再另行支付;13.2.1预付款的支付: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13.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管渠降水、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工程按实计量;13.4工程进度款支付:13.4.1日常维护基本费用根据月考核结果,每月支付一次,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齐全后,在次月20号前进行结算支付,扣款金额在当期款项中自动扣除,未在次月20号前提供付款资料的则累计至下月20号支付;若当月出现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产生的违约金,应在次月一并扣除后再行支付。人工费按照不低于当期费用25%的比例进行拨付。每年第12月份考核完成后,全年日常维护基本费经造价控制单位审定后,扣除前11个月支付的价款为第12个月价款并支付至审定价的100%;13.4.2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依照现行定额计价规则及施工当期的价格指导进行结算编制,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控制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且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一次性全额开具包含扣留的3%的质保金在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为质保金(清淤工程一次性支付,不扣留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违约扣款的在30天内无息退还。款项拨付时,须结合发包人和监理对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测评考核结果,按工程结算最终审定金额进行费用扣除后再行拨付工程款项。人工费按造价单位审定的单项工程人工费全额拨付;13.4.3纳入昆明主城老旧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昆明主城排水管网系统清淤除障项目,需单独结算;13.4.4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的管理工作,发包人和监理有权按照《公共排水管渠零星维修工程测评表》《公共排水管渠抢修及应急工程测评表》对承包人维护作业情况进行考核测评,根据考核测评按工程结算最终审定金额进行费用扣除后拨付工程款项;13.4.5承包人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注:如承包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承包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底39号,下称‘第39号公告’)的要求进行计税。在合同履行期内,若国家出现相关税率政策性调整,承包人应按照劳务提供时适用的政策文件进行调整计税,若出现合同适用税目的税率调低的情形,结算时扣减因税率调低对应的增值税;13.4.6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13.4.9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每月3-10号期间支付前月已审定的进度款;15.竣工结算:15.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1)项目年度验收合格后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一式肆份完整结算资料(含6个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科目),并提交结算申请单,结算申请单应满足发包人要求;每逾期一天,按每天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给予处罚,以此累计;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交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报请造价控制单位进行年度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审核结果,并以此作为办理年度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结算完成后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零星工程、维修及应急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交一式肆份完整的结算资料送审,逾期未报送的,发包人将扣除结算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若竣工验收后45天内仍未报送结算的,发包人则不再接受相关结算资料,且不再受理此合同范围内其他工程结算资料,同时停止此合同内所有款项的拨付。情节严重的,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后,施工单位须无条件退场),并扣除15%的合同总价作为违约金,同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1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结算送审价核减率在15%以内的(含15%),由发包人支付审核费用;核减率在15%以上的,其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费用;15.3最终结清:15.3.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15.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14个工作日内;16.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6.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清淤工程按一次性验收合格,无缺陷责任期;建构筑物、设备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若在质保期第18-24月期间出现缺陷整改的,缺陷期顺延3个月;若在缺陷期延期期间仍有缺陷需整改的,再次顺延1个月,且扣除质保金);16.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2)3%的工程款;17.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应当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发包人还有权视情况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所称发包人损失包括发包人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载有:“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4.2竣工结算审核(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二、2022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编号[2020]年昆排水[施]字第10号-补1号《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第2标段补充协议》。该协议载有:“鉴于:一、甲方下属各分公司使用甲方排水设施附属构筑物作为日常管理办公用房,因部分办公区域用房使用年限较长,经常发生不同程度房屋老化、破损、渗漏等安全隐患及影响正常办公的情况,为更好地向公司职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甲方同意开展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办公区域日常维护工作。二、由于乙方系甲方经公开招标选取的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辖区维护单位,甲乙双方于2020年1月已签定《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2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2020】年昆排水【施】字第10号)(下称‘原合同’)。原合同中约定维护工程内容为: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日常维护服务且需实施的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由于上述原因,为保障分公司办公区域日常维护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甲乙双方已成立生效的原合同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增加办公区域日常维护工作特签订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三、在原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4款‘工程内容’中增加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办公区域日常维护服务内容。四、本补充协议暂定金额和计价原则:1.办公区域日常维护工程暂定金额为: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若本协议期内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造价已达到本协议暂定金额的,则终止本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期满,未达到补充协议暂定金额的,甲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2.办公区域日常维护工程结算计价:原合同投标报价中已有综合单价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原合同投标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中无综合单价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013]91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并且主材价格按照施工当期《昆明市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及相关文件进行组价,《价格指导》没有的材料按照《云南省建材信息参考价》,两者都没有的材料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市场询价定价,并执行原合同中标下浮比例。乙方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竣工结算编制,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为准。五、本补充协议期限: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及其委托监理单位签署有《2020年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证书载“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二标段)”年度开完工日期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2月7日,以及“在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根据日常维护评分结果,12个月的基本维护费为1,678,857.82元;清淤工程实施完成58个,工程费用为7,485,868.93元;零星工程实施完成10个,工程费用为1,835,461.47元”。 四、2022年3月25日,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二标段2021年度审核汇总报告》,其中载“年度结算报审方式”为“1.基本维护费:2021年1月至10月份按照建设单位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第11、12月份以建设单位考核分数核算的金额为准;2清淤工程,日程维修、应急检修工程:按照2021年度实际完成的工程审定金额为准”;载“审核结论”为“施工单位2021年度合计送审结算金额6,365,651.08元,合计审定结算金额6,365,651.08元,无审减,审定结算金额占合同价的13.15%,未超过合同价的1/3,具体情况如下:1.2021年度基本维护费审核情况:基本维护费送审金额1,642,107.58元,审定金额1,642,107.58元,无审减,审定金额占合同基本维护费的31.71%,未超过年度占比1/3;2.2021年度清淤工程费审核情况:共实施完成12个清淤工程,送审金额1,108,442.94元,审定金额1,108,442.94元,无审减,审定金额占合同清淤工程费用的4.84%,未超过年度占比1/3;3.2021年度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共实施完成8个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送审金额3,615,100.56元,审定金额3,615,100.56元,无审减,审定金额占合同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费的19.38%,未超过年度占比1/3”;载“意见与建议”为“本项目2020年度审核完成金额为11,000,188.16元,本次2021年度审核完成金额为6,365,651.08元,2020-2021年度合计完成金额17,365,839.24元,两年合计完成金额仅占签约合同价的36%。建议建设单位2022年度加强清淤工程、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的管理,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避免出现最终结算金额中清淤工程、零星工程均低于合同金额差异过大的情形”。该报告所附《2021年度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审核汇总表》载如下工程信息:“1.国贸路(枧槽河至金汁路)段临时泵站新建工程,审定金额2,750,169.42元;2.日新路(盘龙江至关岭路段)排水管渠修复工程,审定金额148,876.69元;3.双凤路(官南路至官城路段)雨水收集设施新建工程,审定金额211,556元;4.国贸路(春城路下穿匝道段)雨水边沟改造工程,审定金额24,001.78元;5.2020年官渡二片区防汛值守项目,审定金额98,582.08元;6.官南大道(福泽园至玫瑰湾旧货市场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审定金额257,442.79元;7.2021年官渡区二片区防汛设备值守项目,审定金额96,970.46元;8.海河截污管(彩云北路段)检查井修复工程,审定金额27,501.34元”。 五、2023年3月13日,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二标段2022年度审核汇总报告》,其中载“年度结算报审方式”为“1.基本维护费:2022年1月至12月均按建设单位考核分数核算的金额为准;2.清淤工程,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按照2022年度实际完成的工程审定金额为准”;载“审核结论”为“施工单位2022年度合计送审结算金额5,878,657.62元,合计审定结算金额5,878,657.62元,无审减,审定结算金额占合同价的12.15%,未超过合同价的1/3,具体情况如下:1.2022年度基本维护费审核情况:基本维护费送审金额1,690,005.08元,审定金额1,690,005.08元,无审减,审定金额占合同基本维护费的32.64%,未超过年度占比1/3;2.2022年度清淤工程费审核情况:共实施完成16个清淤工程,送审金额3,839,909.68元,审定金额3,839,909.68元,无审减,审定金额占合同清淤工程费用的16.76%,未超过年度占比1/3;3.2022年度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费用审核情况:共实施完成3个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送审金额348,742.86元,审定金额348,742.86元,无审减,审定金额占合同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费的1.87%,未超过年度占比1/3。”该报告所附《2022年度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审核汇总表》列有如下工程信息:“1.民航路(关兴路至金晖路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审定金额50,828元;2.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基地修缮工程,审定金额54,532.62元;3.2022年官渡二片区防汛设备值守项目,审定金额243,382.19元”。2023年3月14日,原、被告签署《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二标段-2022年度结算审核汇总报告”结算审定金额为5,878,657.62元。此外,上述报告附《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如下:(1)2022年6月20日针对“石虎关防汛泵站配套进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宝海路(二环南路至春城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300,667.41元;(2)2022年6月20日针对“关上泵站配套进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311,430.67元;(3)2022年6月22日针对“关兴路(金汁路至海明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关景路(日新路至雨龙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关平路(金汁路至日新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313,290.74元;(4)2022年8月8日针对“官南大道(二环南路至广福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290,875.69元;(5)2022年8月8日针对“国贸路(海明路至民航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双凤路(福德路至广福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362,240.53元;(6)2022年8月8日针对“金汁路(双桥路至雨龙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民航路(二环南路至日新路段)雨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336,664.22元;(7)2022年8月8日针对“日新路(盘龙江至雨龙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271,227.63元;(8)2022年8月9日针对“雨龙路(金汁路至昌宏西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福德路(二环南路至春城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360,824.15元;(9)2022年12月26日针对“海河截污管(彩云北路至东聚路段)清淤维护工程、民航路(关兴路至金晖路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235,350.05元;(10)2022年12月26日针对“昌宏西路(彩云北路至广福路段)排水管渠清淤维护工程”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1,108,166.64元;(11)2023年1月11日针对“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办公基地修缮工程、2022年官渡二片区防汛设备值守项目”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297,914.81元。该报告附《2022年度基本维护费审核汇总表》,表列基本维护费审核金额如下:2022年1月金额135,925.34元、2022年2月金额137,939.05元、2022年3月金额141,391.12元、2022年4月金额135,637.67元、2022年5月金额142,613.73元、2022年6月金额141,822.63元、2022年7月金额142,038.39元、2022年8月金额143,476.75元、2022年9月金额142,901.4元、2022年10月金额141,606.88元、2022年11月金额140,815.78元、2022年12月金额143,836.34元。 六、2023年7月7日,被告与原告针对“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二标段-2020-2022年度结算审核汇总报告”签署《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明确结算审定金额为23,244,496.86元。 七、被告及其委托监理单位签署有如下《验收合格证明书》:(1)针对“官南大道(福泽园至玫瑰湾旧货市场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于2021年9月26日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明确相应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9月26日;(2)针对“海河截污管(彩云北路段)检查井修复工程”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明确相应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1年10月8日;(3)针对“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办公基地修缮工程”于2022年11月22日签署《验收合格证明书》,明确相应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11月22日;(4)针对“民航路(关兴路至金晖路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于2022年9月22日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明确相应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9月22日。此外,被告庭审以提交《工程质保情况表》方式明确工程验收事项如下:(1)福发路(官南大道-福德路)雨水管维护工程于2020年6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4,186.21元;(2)官南大道与日新路交叉口雨水口完善工程于2020年6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1,178.31元;(3)日新路与海明路交叉污水管提升改造工程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4,720.4元;(4)日新路(海明路-关平路)段雨、污水管提升改造工程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10,796.26元;(5)日新路与宝海路口污水管维护工程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5,895.97元;(6)日新路(巫家巷-雨龙路)段雨、污水管维护工程于2020年9月1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5,897.41元;(7)日新路泵站、关上泵站屋面装饰工程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1,142.42元;(8)国贸路(枧槽河-金汁路)段雨、污分流微改造工程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3,985.96元;(9)海明路(国贸路-枧槽河)段雨、污分流微改造工程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13,622.68元;(10)日新路(官南大道-福德路)段雨、污微分流改造工程于2020年12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3,638.22元;(11)国贸路(枧槽河至金汁路)段临时泵站新建工程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82,505.08元;(12)双凤路(官南路至官城路段)雨水收集设施新建工程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6,346.68元;(13)日新路(盘龙江至关岭路段)排水管渠修复工程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4,466.3元;(14)国贸路(春城路下穿匝道段)雨水边沟改造工程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720.05元;(15)官南大道(福泽园至玫瑰湾旧货市场)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7,723.28元;(16)海河截污管(彩云北路段)检查井修复工程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825.04元;(17)民航路(关兴路至金晖路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1,524.84元;(18)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办公基地修缮工程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竣工验收,质保金1,635.98元。 八、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合同项下款项如下:(1)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2月7日期间,原告收取被告支付工程款共计5,723,784.44元;(2)2021年2月10日,被告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268,334元,以工程款名义支付原告款项3,070,311.93元,合计4,338,645.93元;(3)2021年3月22日,被告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571,096.44元,以人工费名义主张支付原告款项110,192.04元,合计681,288.48元;(4)2021年6月15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101,818.16元,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305,454.44元,合计407,272.6元;(5)2021年7月20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213,929.34元,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527,099.89元,合计741,029.23元;(6)2021年8月24日以人工费名义支付款项70,911.32元,以工程款名义支付款项212,733.95元,合计283,645.27元;(7)2021年9月28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33,909.42元,以工程款名义支付原告款项101,728.25元,合计135,637.67元;(8)2021年10月21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35,311.82元,以工程款名义支付原告款项105,935.47元,合计141,247.29元;(9)2022年4月13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205,174元,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566,841.91元,合计772,015.91元;(10)2022年7月14日,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000,000元;(11)2022年8月31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98,582.08元;(12)2023年1月30日,以人工费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150,000元,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450,000元,合计600,000元;(13)2023年5月26日,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款项50,000元;(14)2023年6月30日,以工程款名义转账支付原告232,500元,以人工费名义支付款项77,500元,合计3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5,283,148.9元。 九、本案诉前,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向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责任险作为担保。就相应申请事项,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云0111财保472号民事裁定。因保全申请事项,原告预交申请费5000元并支出保险费8400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原告提交且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度工程竣工验收文件》《2021年度审核汇总报告》《2022年度审核汇总报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对公活期账户流水明细表、云南农信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发票,以及被告提交且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维护作业项目(官渡区)第2标段补充协议》《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验收合格证明书》《工程质保情况表》为据,本院收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2020-2022年度主城区公共排水管渠维护作业项目发包予原告实施,并明确维护作业内容包括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日常维护、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管渠清淤、管渠日常维修等。相应作业事项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双方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其与被告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于合同的履行,双方无实质性争议,争议仅在于原告要求被告计付工程款利息并负担实现债权费用是否有依据。针对相应争议,本院结合原告具体诉请分述评判如下: 一、关于应付工程款认定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作业事项整体构成市政工程范畴,但其中日常维护、汛期维护更具服务特征,零星维修和抢修、应急工程则更具工程特征。基于相应带有综合性质的作业事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其计价、验收、结算及支付等作了分别情形约定,其中就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有缺陷责任期及工程款扣留质保金约定。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020-2022年三个年度具体发、承包的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含防汛设备值守项目)共计21个并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作业期间,被告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就2021年度和2022年度的作业事项进行了审计。从双方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来说,双方就2022年度作业事项结算和三个年度的作业事项结算签署有审核定案表,其中2023年7月6日签署的审核定案表明确2020-2022年度结算审核汇总的审定金额为23,244,496.86元,扣减双方确认被告已支付款项15,283,148.9元,差额为7,961,347.96元。庭审中,被告抗辩上述除防汛设备值守项目以外18个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中有四个具体工程(即“官南大道(福泽园至玫瑰湾旧货市场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海河截污管(彩云北路段)检查井修复工程”“第四管网运营分公司办公基地修缮工程”“民航路(关兴路至金晖路段)排水管渠改扩建工程”)的质保期到期时间在2023年9月22日之后,尚不具备质保金返还条件。原告认可被告相应抗辩,并变更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的应付工程价款为7,949,638.82元。依相应诉辩情形,被告对抗质保期未届满且原告认可的四个具体工程项目合计扣留质保金为11,709.14元(7,723.28元+825.04元+1,524.84元+1,635.98元),上述结算金额扣减已付款差额数7,961,347.96元,扣减相应质保金后余数为7,949,638.82元。在合同履行及义务方对抗逻辑上,被告对相应余数7,949,638.82元的清偿已届履行期限不持异议且未再作其他对抗。故原告变更诉请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工程价款7,949,638.82元有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程价款利息负担问题。如上所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作业事项中的日常维护、汛期维护作业实质上具有继续性履行特征,而清淤作业、零星维修和抢修、应急工程的实施则具有框架协议情形下的具体合意特征,在履行逻辑上是有所差别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日常维护基本费用”“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和“纳入昆明主城老旧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昆明主城排水管网系统清淤除障项目”的费用或价款支付作了不同情形的约定,但同时嵌套工程结算逻辑,故在应付工程款时间的确定上属较为繁琐类型。在整体上,被告有迟延支付工程款情形,客观上会给原告造成工程投入资金占用损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结算款和结清款项(实质涉及的是质保金)应承担违约金的计付方法有具体约定,合同专用条款对此未作除外性约定,属可适用的合同约定。原告并未依之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而主张按LPR标准要求被告计付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逻辑上属自行处分权利。故在违约金计付标准的确定上,本院对原告相应标准适用主张予以确认。在此基础上,对于原告结合实际履行情形要求被告分段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诉请(以其提交工程款违约金计算表为据),本院具体审核并确定如下: (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就进度款的支付约定“13.4.1日常维护基本费用根据月考核结果,每月支付一次,资料按发包人要求提供齐全后,在次月20号前进行结算支付,扣款金额在当期款项中自动扣除,未在次月20号前提供付款资料的则累计至下月20号支付;若当月出现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产生的违约金,应在次月一并扣除后再行支付。人工费按照不低于当期费用25%的比例进行拨付。每年第12月份考核完成后,全年日常维护基本费经造价控制单位审定后,扣除前11个月支付的价款为第12个月价款并支付至审定价的100%;13.4.2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依照现行定额计价规则及施工当期的价格指导进行结算编制,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控制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且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发包人一次性全额开具包含扣留的3%的质保金在内,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为质保金(清淤工程一次性支付,不扣留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无违约扣款的在30天内无息退还。款项拨付时,须结合发包人和监理对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测评考核结果,按工程结算最终审定金额进行费用扣除后再行拨付工程款项。人工费按造价单位审定的单项工程人工费全额拨付;13.4.3纳入昆明主城老旧管网改造及泵站建设工程、昆明主城排水管网系统清淤除障项目,需单独结算”。而专用合同条款第13.4.9对进度款支付期限则表述“每月3-10号期间支付前月已审定的进度款”。相应约定在期限逻辑上是无法自洽的。按照上述作业性质区分,在三个年度继续履行情形下,就应付工程款履行期限的确定,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为重要判定因素,同时对于其中日常维护基本费用的履行,原则应当按照按月付款方式处理且在13.4.1条和13.4.9条约定不能自洽情况下,应按13.4.1条约定确定期限,即在正常履行逻辑上,每月的日常维护基本费用应于下月20日前支付。此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5.2条对“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约定“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在相应结算申请、审批等流程并非当然清晰情形下,依合理履行逻辑,对于年度日常维护费的结算尾款的支付期限,本院确认为年度结算完成后28天之内。 (二)对于零星维修、抢修及应急工程项目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4.2约定“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控制单位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相应专用合同条款15.1条(2)项约定“零星工程、维修及应急抢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交一式肆份完整的结算资料送审,逾期未报送的,发包人将扣除结算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相应约定的结算审核,从文义角度而言,属单个项目结算审核意思,与15.1条第(1)项所表述“项目年度结算”及结算审核并非同一概念。从实际履行情形来说,被告委托进行的2021年度审核和2022年度审核,造价咨询机构明确年度结算报审方式中关于“清淤工程,日常维修、应急抢修工程”系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审定金额为准,相应年度审核报告附有原、被告针对清淤工程、零星及应急工程所签署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应认定双方实际亦按单个项目结算方式处理,则就相应工程应付价款时间的判定,原则应按单个项目具体验收、结算情形而确定,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3.4.2条约定,逻辑上在确认造价咨询机构出具意见基础上,即应支付至相应工程款的97%; (三)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依合同约定,仅有零星、应急工程实行缺陷责任期,以及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内质保金扣留比例为审定价的3%。从建设施工合同范本使用角度来说,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最终结清”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专用合同条款第13.4.2条对质保金返还期限的约定,和最终结清条款的约定或填录实际上是存在冲突的,但在期限逻辑上,13.4.2条关于质保期满后在无违约情形下30天内返还质保金,与最终结清条款有关提交最终结清审批表和完成支付期限的时间之和差距并不大,以约定明确为原则,对合同项下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本院以13.4.2条款约定确定,即质保金返还期限为质保期(实质应为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应扣留质保金的零星、应急工程项目的质保期到期时间和对应质保金,双方并无争议,本院以被告提交相应清单作为应返还质保金核查依据。 (四)原告系按年度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并对2021年2月7日之后被告付款按先抵充到期价款方式分段计算主张违约金,其相应债务抵充顺序主张不违背法律规定。基此,结合上述合同约定解释认定,本院对原告违约金诉请审核评定如下: (1)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就2020年度工程价款的清偿承担计至2023年4月17日的违约金7,396.98元,包括基本维护费1,678,857.82元、清淤工程价款7,485,868.93元、和扣除质保金的10个零星工程价款1,780,397.63元自2021年2月7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的违约金,以及2020年零星工程质保金55,063.84元自2023年3月9日起计至2023年4月17日的违约金。对此,依原告主张逻辑,对2020年度扣除零星工程质保金的工程款,本院调整确认应付款时间为2021年3月7日前,并调整确定相应款项计至2021年6月15日的违约金为3,202.35元(具体为以882,694.02元为基数计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22日期间违约金1,396.6元,以201,405.53元为基数计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15日期间违约金1,805.75元)。2020年度10个零星工程的质保金为55,063.84元,原告主张统一自2023年3月9日起计算违约金,不违反上述质保金返还期限确定原则,在被告诉讼期间存在付款情形下,为便于明确,本院调整计至2023年6月30日为626.07元; (2)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就2021年度工程价款的清偿计至2023年4月17日的违约金120,992.46元,即以基本维护费1,642,107.58元、清淤工程价款1,108,442.94元、扣除质保金的零星工程价款3,506,647.54元,扣减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10月21日已付款1,507,426.52元后的余额4,749,771.5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至2023年4月17日的违约金。对此,同依原告主张逻辑,对2021年度扣除零星工程质保金的工程款,本院调整应付款时间为2022年4月21日前,并加入计算诉讼期间被告付款而调整支持违约金如下:①以3,977,755.63元(1,642,107.58元+1,108,442.94元+3,615,100.56元×97%-1,507,426.52元-772,015.9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计至2022年7月14日的违约金33,870.86元;②以2,977,755.63元(3,977,755.63元-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计至2022年8月31日的违约金14,448.23元;③以2,879,173.55元(2,977,755.63元-98,582.08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计至2023年1月30日的违约金43,763.44元;④以2,279,173.55元(2,879,173.55元-6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计至2023年5月26日的违约金26,438.43元;⑤以2,229,173.55元(2,279,173.55元-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7日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约金7,734.93元; (3)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就2022年度工程价款的清偿承担计至2023年4月17日的违约金120,111.36元,具体为2022年1月至11月各月基本维护费按次月20日为应付款时间计算的违约金、2022年12月基本维护费以2023年3月13日为应付款时间计算的违约金、16个清淤工程按《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所载造价审计机构签署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计算的违约金,以及扣减质保金后的三个零星工程结算金额余额以2023年3月13日为应付款时间计算的违约金。对此,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价款的清偿来说,按原告主张抵充顺序(该抵充顺序主张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不产生影响,本院予以确认),2022年度所涉工程价款均未清偿。结合前述合同约定评释,原告就2022年1月至11月的应付工程款时间主张可予采纳。其对清淤工程价款应付工程款时间的主张,系按具体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造价咨询机构签署时间为据,相应时间晚于原、被告作为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审核确认时间,以该时作为应付款时间属对被告有利自认,故本院亦予以采纳。其对2022年12月基本维护费和零星工程应付款时间的主张,系以年度审核报告出具时间为据。如前述期限评述,在认定原、被告签署审核定案表时间(2023年3月14日)为结算确定时间基础上,本院调整确认2022年12月基本维护费和零星工程应付款时间为2023年4月11日前。基相应履行期限认定,除对2022年12月基本维护费应计违约金和零星工程价款应计违约金作适当调整外,本院对原告其他违约金主张数据予以确认。调整后,明确就2022年度工程价款清偿,被告应承担计至2023年4月17日的违约金为118,761.43元。为便于明确,以被告最后一次付款为限,增加确认计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违约金为43,246.33元; (4)至2023年6月30日,除被告对抗质保期未届满的四个零星工程和质保期于2023年7月6日到期的两个零星工程外,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其余零星工程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均已届满,2023年7月6日的两个零星工程质保金合计金额为5,186.35元。在前述应付工程款认定基础上,本院对2023年6月30日之后被告应承担违约金,再行明确为:①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5日期间以7,944,452.47元(7,949,638.82元-5,186.35元)为基数计违约金27,816.47元;②自2023年8月6日起,由被告负担以7,949,638.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三、关于实现债权费用负担问题。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原告负担实现债权费用有相应约定,但对被告负担实现债权费用问题无具体约定。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相应约定应视为对双方同等适用约定。原告起诉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但未提供具体支出依据。故虽可认定合同有实现债权费用负担约定,但在原告未提供支出依据情形下,本院对其相应诉请不予支持。此外,原告因申请保全所支出保险费并非必要诉讼开支,其诉请对方负担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7,949,638.82元及截至2023年8月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19,908.54元; 二、由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工程价款7,949,638.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6日起至相应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变更诉请后应计案件受理费69,192元,由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预交余额1770元退还原告昆明庆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