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财保11号
申请人:芜湖汇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区科技产业园9号楼3层3201-3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1870335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光明大道与国强路交叉口利辛碧桂园20#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LK1X61E。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芜湖汇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9094.61元(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4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934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户名:利辛县房屋专项资金管理,账号:3400********-0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申请人芜湖汇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F3352191920250041563)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89094.61元(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34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淝河路支行;户名:利辛银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9340********,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行;户名:利辛县房屋专项资金管理,账号:3400********-000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芜湖汇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