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3449号 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3层13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标的额为56万元。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方匹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 保全费33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