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996号
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666号齐盛广场1号楼13层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233301J。
法定代表人:杜永安,董事长。
被告:邢道国,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道国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博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丰鑫
书 记 员  方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