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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臻学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云0103民初1623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85443.12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1.5倍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以1985443.12元为基数,计算至2025年6月25日为252440.81元);三、本案诉讼费24703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施家嘴村庄生态移民搬迁建设项目”需要向原告采购钢筋材料,双方于2021年9月14日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2021(材料)-0914-1570,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并且合同第十七条约定:“….…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经结算,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17598487.07元。然而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5613043.95元,尚欠1985443.12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欠付货款实际金额为1985441.45元,双方在2025.7.11进行签字按捺手印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请求驳回对利息及资金占用费的请求。对1985441.45元被告认可。 原、被告为证明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都有义务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任何一项证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特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核对原件后,本院对双方无争议的在卷为凭,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在本院认为中详细。 综合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21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载明:原、某丙公司(直管部/分公司)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施家嘴村庄生态移民搬迁建设项目工程建筑采购钢筋事项签订该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钢筋税价总计为20909733.04元(暂估)。结算方式:项目现场材料对账单一律依据被告范某,否则被告不予认可:项目过程对账单只作为过程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项目材料供应完毕后需在一个月内进行最终结算,结算单需以甲方提供的范本为准,经原、被告方双方相关人员签字齐全,原告盖章确认后生效。被告指定签单人员若发生变更,以被告书面告知的新任签单人员为准。付款方式:每月20日前供应商必须与被告进行对账,经双方确认且提供发票后,被告支付款项,否则被告有权拒绝支付,所支付款项按三个月供货量的100%支付。 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3501.57吨,供货金额为17598485.40元,原告制作了27份销售明细单。被告于2021年11月10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共计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5613043.95元。 2025年7月11日,原、被告工作人员签署了《钢材供应欠款确认函》,确认:原告供货总量为3501.57吨,供货金额为17598485.40元。截止2025年7月11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5613043.95元,尚欠货款1985441.45元。因被告未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钢材购销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经结算签署了对账单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85441.45元未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85441.45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故本院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85441.45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被告未在合同内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但被告未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的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确认,被告已于2022年6月8日便向原告提供了所有货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本院酌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尚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因原、被告未对该费用的负担进行单独明确约定,该费用亦非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货款1985441.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计算); 二、驳回原告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03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附件: 判后告知书 主要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裁判上诉及生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权在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期限届满未提出上诉的,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判决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完毕(具体以法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为准),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