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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展鹏土工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82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兼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袁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