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03民初823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兼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袁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