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03民初17483号
原告:蒙自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法定代表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蒙自市某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蒙自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泵送服务费款项合计人民币9146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23年2月,被告因承建了红河某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工程与原告签订了混凝土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混凝土泵送服务,总金额:91460元。被告的工程竣工后至今没有支付原告服务费,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二、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相应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还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三、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约定,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请。
2025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付款意见,被告于2025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故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蒙自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3.25元,由原告蒙自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