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云0302执301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邓某,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云0302民初98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1214.19元。支付方式: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二、被告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保全保险费400元。三、若被告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尚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8322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161元,保全费2861元由被告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9日以(2025)云0302执3014号案件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金额为178636.19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云0302执30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