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14民初58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XXX,公民身份号码:5********。
被告: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办事处茨坝北路13号13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734684。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1666号滇池明珠广场15栋21-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012081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昆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