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0655号
原告:云南钢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云南钢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钢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某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