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13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办事处茨坝北路13号1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