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13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办事处茨坝北路13号1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戈某某。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昊力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