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1781号
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403-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淑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市。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