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5民初1781号 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403-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董淑珍,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市。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