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5民初171号
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县麻塘镇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1780850718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开庭模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重机械)委托代理人**,被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电磁)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重机械诉称,2018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当月19日又签订了《翻转电磁铁技术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电磁铁,单个电磁铁重量约368KG。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4万元,因原告买家原因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延期,双方约定被告2019年11月29日发货,原告收到后10日内验货,如电磁铁合格原告立即付款。原告收到电磁铁后,发现电磁铁与《翻转电磁铁技术协议》中规定的产品参数严重不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4万元及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岳阳电磁辩称,被告销售的货物与《翻转电磁铁技术协议》的参数相符且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9年11月25日,原、被告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2019年11月29日前将货物交付托运人开始发货,被告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货物验收,若验收合格,则在第11个工作日支付16万货款,并免除被告的保修义务和开具发票的义务,否则需支付21万元货款和20%的违约金。2019年11月28日,被告将货物交付托运人,12月3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了保证协议的顺利履行,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到原告处配合货物验收。验收从12月3日持续到12月7日均有***在现场。12月8日***到达原告处发现无人,12月9日***再次到达原告处,被送达了《关于电磁铁存在质量问题及相关后续事宜的函》。函件中提出被告销售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技术参数,存在严重质量的问题。***现场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口头解释,被告又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了回复。原告对被告的回复不予理睬。不谈货物的事。货物出厂前已经过被告质量检验合格,完全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与《翻转电磁铁技术协议》参数不相符和严重质量问题。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上游项目搁浅不需要货物。《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的提货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以上游项目尚未完工拖延提货付款。被告(岳阳电磁)起诉原告(唐重机械)后,唐重机械代理人称上游项目款项一直未到,因为环保导致项目搁浅,拿到货物后也是放在仓库或低价转卖。为此被告为了防止原告恶意使用货物验收权,不计成本安排工作人员***赴**协助验收。原告经验收认为货物存在问题但对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不予回复。如果货物真的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在取证后将货物退回才符合逻辑,其甘愿承担货物保管成本和损毁灭失的风险,无非是想以扣留货物为要挟,逼迫被告,以便达到不付款或少付款的目的。本案所涉合同总价款只有25万元,本案标的21万元,即使收回全部货款,利润也不超过15%,被告之前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支出远远超过了利润,民事调解书变更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关于先付款后提货为先提货后付款。现在看来,原告唐重机械在上一个案件中提出调解意见并与被告岳阳电磁(原告)达成了民事调解书只是为了达到不付货款的手段,根本无意解决问题,毫无诚信可言。本案属于滥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4日原告唐重机械与被告岳阳电磁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Z1816BJ-B-07《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翻转电磁铁、整流控制柜、端子箱、电磁铁配线。合同总额25万元,备注按技术协议制作供货;6月5日前完成12台电磁铁,2套电控,6月10日交齐。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执行,满足需方(原告)使用要求……结算方式:预付20%,提货时供方(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至需方(原告),需方接收到发票后三日内办理合同总额的80%作为提货款。2018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翻转电磁铁技术协议》工况描述当型钢输送到翻转电磁铁吸附位置时,第一组翻转电磁铁(1)得电,并将型钢吸起,翻转180度到第二组翻转电磁铁(2)吸附位置,由第二组翻转电磁铁(2)吸起,搬运到型钢打包机上,其中型钢打包机有效宽为580mm,两组翻转电磁铁共用1个整流控制柜。每组翻转电磁铁6台,每两组为1套,本次供货共2套。技术要求:电磁铁技术要求:按《电磁铁外形尺寸图》要求。主要技术参数:额定电压:DC110V;自重约:368kg;额定电流(冷态):12.4A;绝缘等级:H级;消耗功率(冷态):1.36kw;防护等级:IP54;通电持续率:ED=60%;适应被吸物温度:≤10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岳阳电磁与唐重机械产生纠纷,2019年10月24日岳阳电磁以被告未按期及时提货、未给付应付货款为由起诉要求唐重机械支付前付货款2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岳阳电磁与***金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将被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采购的电磁铁交付托运人按时发货,被告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货物验收,若货物经验收合格,则在第11个工作日支付16晚宴货款至圆盖指定账户。二、被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4万元货款和待支付的16万元货款都无需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开具税票。三、被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需要原告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并免除原告的保修义务。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合同义务自货物验收期届满之日(验收期为收到货物后10个工作日)起全部免除。四、被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若未能按照第一项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货款,则需要向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支付21万元的20%的违约金。五、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0.5元,由原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2019年12月3日被告岳阳电磁将货物托运至原告唐重机械处,经原被告在场验收,原告发现被告交付的标的物中型号MW92-6236T-1岳阳电磁翻转电磁铁显示:电压110V;电流12.4A;通电持续率60%;重量210kg;编号180806-J10;制造日期2018年06月。被告实际提供的电磁铁重量每台210kg比双方技术协议中约定的电磁铁重量368kg相差约158kg,共计12台电磁铁重量相差约1896kg。现原告以被告提供的电磁铁与双方约定的《技术协议》中的参数严重不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4万元及自2018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以上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业品买卖合同》、《翻转转电磁铁技术协议》、《电磁铁外形尺寸图》2页、岳阳电磁翻转电磁铁标识牌、(2019)冀0205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翻转转电磁铁技术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实际提供的电磁铁与双方技术协议中约定的电磁铁重量相差巨大,严重违反了约定。被告辩称电磁铁可以正常使用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二、被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0000元预付款。
三、驳回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岳阳长风电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