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271号
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东华五金城5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A61J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