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271号 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东华五金城5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MA0A61J0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元,减半收取计2394元,由原告**变色龙商贸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