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财保8号
申请人:**奔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CQ6MU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路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奔富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180000元的财产为其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奔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号为05×××21及工行**西山支行营业室的账号为04×××17的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奔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