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润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05民初924号 原告:河北润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乡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LM2H7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法务,现住**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 原告河北润康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康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康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唐重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康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与2017年4月13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二次除尘器,总价款为126万元。原告已经于2017年6月9日完成了交货义务,截止2018年2月9日,被告已付款851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09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上述款项。特提起诉讼。 被告唐重公司辩称,原告起诉于法无据、与事实不符,应当予以驳回。原告未依约履行全部的合同义务。2017年4月13日,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及《转炉、混电炉二次除尘系统技术协议》,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发货前15日乙方需提供给甲方货物及相应易损件蓝图7份(中英文)、全套CAD图纸一份及全套技术资料”,时至今日乙方仍然未能按约定提供上述技术资料。依据《技术协议》8.3条约定“乙方派遣合格现场服务人员,以保证所提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乙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11.2条约定“乙方需要免费派人对用户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到操作人员能单独熟练操作,以确保除尘器正常可靠运行”。因为原告至今并未派员对用户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未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除尘设备至今未能投入使用,本案是一起专业的除尘设备买卖合同,案涉设备的技术资料,可以说比设备本身还重要,没有技术资料、没有专业的培训,案涉设备就是一堆废铁,原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当然能够拒付设备款。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设备重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合同约定的重量为112吨,原告提供的发货单汇总的重量为106吨,而实际使用人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对设备的到港称重仅为91.8吨。原告没有为设备喷涂面漆。设备用料不符合合同约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箱体钢板达不到4毫米,**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喷吹管与布袋不对中。因案涉设备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案涉设备是被告与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炼钢设备中的一部分,因原告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扣减被告设备款51万元,并且至今仍有700余万元设备款没有给被告结款,并存在退回设备的可能(案涉除尘设备)。因被告现在正在与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沟通,故暂时未向原告追究违约责任,被告保留随时追究的权利。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过变更。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负责设计图纸,甲方审核无异议后,乙方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原告应在正式生产设备前,将图纸报甲方审查,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依约定向被告报送图纸,而是在未经被告审核的前提下,私自开始的案涉设备的加工、生产。这种情况下被告当然不可能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5%,于是双方对结算方式进行了口头变更,被告再支付一部分货款(不到总价的95%),原告发货,货物经实际使用人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验收使用合格后,被告再向原告付款。案涉设备到达越南后,被告与实际使用人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案涉设备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并且原告未向被告提交技术资料,也未派员现场指导安装,未履行现场喷涂面漆的合同义务。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以函件的形式正式向被告提出案涉设备的质量异议,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并且在2018年2月再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设备款,要求原告提交技术资料并派员现场指导,业务培训,原告表示应允,但是收到款项后仍然拒不履行提供材料及派员培训,设备整改的合同义务。被告当然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综上几点,原告违约在先,且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现在反而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违反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原告润康公司与被告唐重公司签订了关于案涉二次除尘器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各一份。总价款126万元,此价格含17%的增值税。买卖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按国家质量标准和技术指标执行,满足甲方的使用要求,具体参数见甲乙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土建基础图纸,发货前15日乙方需提供给甲方货物及相对应易损件蓝图7份(中英文)、全套电子版图纸一份及全套技术资料,乙方负责技术指导及指导安装,质保期一年,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第三条重量不得低于112吨,甲方复核。第四条运输方式和费用承担:货物运至天津港,乙方负责运费。第五条包装标准:货物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大件乙方考虑包装,小件用木箱或铁箱,包装均需满足吊装条件,发货前15日乙方需提供给甲方发货明细表(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包装尺寸及单包的毛重净重)。第六条乙方负责设计图纸,甲方审核无异议后,乙方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七条交货期:预付款到账起40天内,不得迟延。第八条结算方式:预付20%,提货付到总价的95%,同时乙方开具合同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甲方,二次除尘器安装结束后并通过验收两个月内甲方付清剩余5%。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起生效,合同传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技术协议6.2乙方在交付设备时,同时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出厂材料试验报告,包括外购配套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出厂试验报告、说明书等,并保证完整性和准确性。8.1运输、包装乙方供货的设备由乙方负责设备的包装并发至天津港,费用由乙方负担。到港后的卸货、装箱由甲方负责。包装材料:需要包装的内外包装材料应是全新且坚固的木板和其他辅助包装材料。不需要包装的,需要裸装在集装箱内的,乙方应将货物固定好,以使货物适应长途海运包装。乙方应将详细的装箱清单、设备合格证书及设备使用说明书各一式两份放入专门的文件资料箱,并在发货前另向甲方各提供一式六份。10.10.3乙方发货同时随机附带合格证、说明书、易损件图册及标件清单。 原被告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后,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首付款251000元,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将除尘设备部件交托运人托运至天津港集港。后被告陆续于2017年7月18日付款500000元,2018年2月9日付款97500元、2500元,被告共计付款851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尚欠409000元。原告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6月16日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和催款律师函各一份。截止本院开庭之日,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发货之时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约定交付了产品质量合格证及出厂材料试验报告,包括外购配套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及出厂试验报告、说明书、全套技术资料等单证,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技术协议约定,派遣了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以保证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被告在庭审中举证称其下游公司越南太原黑色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2月10日因原告提供的除尘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包括:除尘中箱体,下料口钢板过薄、所有设备只有底漆没有面漆、设备制作没有完整性、下料口没有人孔、配吹管与布袋不对中、无安装图、现场无技术人员指导)决定对被告唐重公司进行处罚。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认定采信的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自愿签订除尘设备买卖合同和技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原被告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技术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原告未能在交付除尘设备过程中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单证,也未按照技术协议的约定进行除尘设备的现场指导、安装,被告已付款851000元货款,现阶段原告不具备要求被告支付余款的条件。本院认为待原告按照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之后,在另案主张支付货款。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生产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润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6元,减半收取为3718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河北润康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