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某某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1919号 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4004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台R9米八机八流连铸机改造项目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一台R9米八机八流连铸机改造工程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等,上述设备共计50吨,合同金额共计155万元。后原告依约定共计向被告支付108.5万元,但被告仅提供了部分改造设备,重量共计28.54吨,剩余部分未履行,按照实际履行情况,被告应付款金额为684595元,而原告已向被告支付108.5万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返还400405元。 **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产生的争议由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管辖,且合同中注明签订地在天津市北辰区,故“争议由天津市北辰区法院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