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4778号之一
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1610516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61元,由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