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4778号之一 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1610516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新康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博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住所地河北省**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61元,由原告常州润旋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