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5民初1339号
原告:**市雄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南区**国际五金建材城503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979201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北湖1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09774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市雄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重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市雄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雄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雄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21元,减半收取计5010.50元,由原告**市雄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平
书 记 员 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