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197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鲁1521财保125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5万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