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财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