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财保1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1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