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执保32号之二
申请人: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陆福友。
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陈士运。
申请人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申请人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新大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明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