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民初3050号
原告:郭长省,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陆福友,执行董事。
原告郭长省与被告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郭长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长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丽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