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郭长省、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31号
原告:郭长省,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岭、刘磊,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北外环路(冷轧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60955838F。
法定代表人:陆福友,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胜,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继鲁,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系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郭长省与被告阳谷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当庭过付,原告郭长省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长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长省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9元,减半收取计3449.5元,由郭长省负担。
审 判 长  孙代贤
审 判 员  翟 婷
人民陪审员  孟庆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翟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