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5875号
原告:**,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223350元(喀什165750元+伊犁57600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详细计算方式见表格);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合作原告提出的项目,原告负责技术研发,被告负责推广,被告按照收入提成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分别为:2012年10月29号签订了《***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专家协作的框架协议》;2016年补签了《***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高倍压供热项目与**专家的补充协议》;2018年陆续完善了协议内容并签署了《合作协议》。高背压项目已成功实施了十多个(青岛电厂、十里泉电厂、德州电厂、黄台电厂、滕州电厂、淄博电厂、喀什电厂、伊犁电厂、昌吉电厂、玉华电厂、鹿华电厂、清苑电厂),被告一直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向原告支付报酬,但是经常拖延支付,现原告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喀什项目滞纳金165750元及伊犁项目滞纳金57600元,暂计2233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223350元并承担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纠纷并非由我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倩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穆象雪
书 记 员 宋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