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90号
原告:**,男,194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舜华路街道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世太科技园9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484687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奥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诉称:1.请求泓奥公司支付滞纳金223350元(喀什165750+伊犁57600,暂计算至2021年5月29日,详细计算方式见表格);2.本案诉讼费用由泓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泓奥公司双方开始合作**提出的项目,**负责技术研发,泓奥公司负责推广,泓奥公司按照收入提成向**支付报酬。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合同,分别为:2012年10月29号签订了《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专家协作的框架协议》;2016年补签了《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供热项目与**专家的补充协议》;2018年陆续完善了协议内容并签署了《合作协议》。高背压项目已成功实施了十多个(青岛电厂、十里泉电厂、德州电厂、黄台电厂、滕州电厂、淄博电厂、喀什电厂、伊犁电厂、昌吉电厂、玉华电厂、鹿华电厂、清苑电厂),泓奥公司一直按照约定的提成比例向**支付报酬,但是经常拖延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服务等签订的案涉协议产生纠纷,属于技术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梁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