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36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600号山东大学科技产业园9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泓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菏人[2008]133号文件,拟证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包括成武县工业总公司;提交成武县工业总公司5名员工2019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响应当地政府文件精神的客观事实,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提交员工告知确认表、员工履历表、泓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泓奥公司员工休假办法、泓奥公司关于***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材料,拟证明泓奥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过入职资格审查和劳动关系确认,用劳动制度约束***,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未提异议,并以恶意调岗降级降职降薪的办法迫使劳动关系解除。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成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函与***《职工缴费情况表》前后矛盾,原判决未采信董瑞信提交的成发[2013]14号文错误。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成武县工业总公司不是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并未明确对相关工作人中兼任职务进行强制和禁止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与泓奥公司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与泓奥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第一,成武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函表明,经查山东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2005年6月至今是成武县工业总公司正式在编事业人员,原审中***亦明确表明成武县工业总公司至2018年8月21日法庭调查时给其发放3000元至4000元的待遇,故董瑞信不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其与奥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劳务合同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提交的[2008]133号文件、员工告知确认表、员工履历表、泓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泓奥公司员工休假办法、泓奥公司关于***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等材料均系本案原审中已经存在的证据材料,其中部分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过,***未举证证明未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材料系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即不是再审中的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成武县工业总公司5名员工2019年2月28日出具的证明系证人证言,该证据可以证明***离岗从事民事及个体经营活动的事实,不能证明***与泓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程**
审判员*敏
审判员苏瑁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付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