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531号
上诉人
(原审被告)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3号楼-1至8层101内4层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燕崖镇井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珺,经理。
一审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
(2021)京0108民初57204号
本案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理由要点
本案因货款争议产生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专属管辖
否
是否协议管辖
是
一审法院
有无管辖权
有
管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本院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院裁判
理由要点
1.双方合同约定由甲方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原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铁路专门管辖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裁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诉费负担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审 判 员 何 锐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