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9财保62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博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博湖县中新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265,388.21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博湖县中新文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1,265,388.21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