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9民初12号 原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四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幸福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波,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疆腾格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博湖县昌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