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02民初4688号
原告:甘肃富安电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古浪县农牧局,住所地: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甘肃富安电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浪县农牧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甘肃富安电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偿付
原告公司变压器款50596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2日,古浪县人民政府设施农牧业承包点电力设施建设询价会议决定,订购我公司型号为50KVA、63KVA、100KVA变压器及配电箱,款项由被告支付。而后,我公司按照被告提供的信息,将变压器及配电箱送到指定乡镇,共供给被告变压器69台,价款911464元,配电箱70台,价款342900元,总计价款1254364元,后被告向使用变压器和配电箱的乡镇拨付部分资金,由乡镇转交我公司,计748404元,尚欠505960元,现状诉法院,请求处理。
古浪县农牧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此纠纷由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此条规定的只允许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约定管辖,凉州区人民法院所在地并非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古浪县,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古浪县农牧局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该案依法不享有法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古浪县农牧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威市古浪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