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凉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安电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国虎,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的甘肃富安电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按调解书偿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富安电力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变压器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8000元,尚欠案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用红砖抵顶案款32220元及部分利息、并缴纳执行费506元,迟延履行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向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立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