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4637号
原告:临淄梓月机械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高家村村南。
经营者:***,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临淄区。
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陵镇齐陵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5901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临淄梓月机械设备租赁部诉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临淄梓月机械设备租赁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淄梓月机械设备租赁部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