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093号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
被告:李向明,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女,1963年10月24日,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