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某某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44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道办事处***179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西首路北1098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大**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5民初2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