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马学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玉,淄博临淄乾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刚,总经理。
被告:李向柏,男,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公县。
被告:李向明,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告:高恕真,女,1963年10月24日,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瑞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柏、李向明、高恕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2)鲁0305财保54号保全了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柏、李向阳、高恕真的财产,现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柏、李向阳、高恕真的银行账户及相应财产的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告山东齐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柏、李向阳、高恕真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王小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毕鑫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