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1230号
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权)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某某,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第三人:秦某,女,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曹某某,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某某、秦某、曹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