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湘0204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古岳峰红旗村粉壁组15号。
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姜官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66786E。
法定代表人:***,其他,暂无。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古岳峰镇栗术坪村粉壁组05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湘0204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53074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