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2民初467号
原告:***。
被告:***。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