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8139号
原告:西咸新区尊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咸新区尊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咸新区尊德门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尊德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尊德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尊德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