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4民初3512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2024年8月21日,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