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89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西-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125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10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4006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按小额诉讼程序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