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24民初30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西-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1253N。
法定代表人:秦剑。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威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X21060264E。
负责人:孙黎。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4021453。
负责人:白学祥。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威远县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华荣
审 判 员  刘 骏
人民陪审员  文亚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彭伟峰
书 记 员  张译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