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24民初136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普安镇黄桷村5组15号附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文,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4021453。
负责人: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威远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三河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4X21060264E。
负责人:冉友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金,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西-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1253N。
法定代表人:秦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伦,重庆智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内江供电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威远县供电分公司、第三人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7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尹华荣
审 判 员 刘 骏
人民陪审员 黎 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章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