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4民初8512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重庆市渝**。
诉讼代理人:郭勤,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331253N。
法定代表人:秦剑,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庆渝电明珠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光文
书 记 员  张 娅